據信報報道,政府刊登憲報,把適用于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離岸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買賣合資
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由今天起可豁免利得稅。
政府表示,厘清稅項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拓展業務,聘用本地資產管理、投資和顧問
服務,有助本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監會[微博]發牌的法團進行,或該基金符合3
項條件才可獲豁免稅項。
該3項條件為基金需有多于4名投資者、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須超逾資本認繳總額的九成,及基金
交易所產生的凈收益中,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凈收益的叁成。
另外,現行的推定條文同樣適用于離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獲稅項豁免的私募基金3成或以上
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就該基金在港所賺取的利潤取得應評稅利潤。
私募基金所得稅跟其他法人一樣只有在在香港有所得時才需要繳納。離岸身份是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為了
確認,基金是否可以獲得離岸身份需要找審計專家咨詢,這樣可以知道基金是離岸身份還是tax-exemp身份
跟香港公司一樣,離岸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