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RS框架下巴拿馬私人基金可以歸類為兩種——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Reporting FI)或者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Passive NFE),這取決基金的業務。
(1)基金作為金融機構:管理公司提供投資、管理客戶資產的專業服務,而且總收入的50%與投資、或金融工具貿易有關系。這種基金必須向當地稅務局申報基金控制人的信息,包括:
- 姓名
- 地址
- 稅務識別號碼
- 出生日期
- 截至12月31日余額。
(2)基金作為被動費金融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不是專業的公司管理人,其公司也不涉及投資。然后需要確定金融機構是否被動。CRS規則規定一系列積極金融機構標準,如果非金融基金不符合CRS列出的條件,那么這種機構屬于被動的。
另外,如果基金主要屬于投資性質的,而且所在國家不屬于自動信息交換協定,CRS把這種基金也歸類為被動的。
巴拿馬暫時只是表示參加自動交換的意向,但是沒有說明具體加入時間。于是,巴拿馬私人基金將自動被認為是被動的非金融機構。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搜集被動機構的信息,其控制人的信息參加交換:
- 姓名
- 地址
- 稅務識別號碼
- 出生日期
- 截至12月31日余額。
私人基金會的經濟效益優勢:
境外收入免稅(如產權收入),本地銀行利息收入免稅。
相比一些國家信托,不但價廉,且可以持有公司,信托(英美法信托Trust),銀行賬號,投資賬戶/券商帳戶(investment/brokerageaccount)和房產等多種類型資產。
基金會沒有所有人,沒有持有股份,其下資產在本地免予個人的起訴關聯。
基金會下資產連續持有超過三年不可被凍結。(類比庫克群島、圣尼維斯信托,同樣強烈的資產保護但各自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