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規定要求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下面針對投資者目前最關心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新政策問題,給大家一一解答。
政策出來后,可謂人心惶惶,加上目前借助香港公司從事海外貿易,跨境電商的企業眾多,該政策的影響可見一斑,為此我們總結有以下問題值得大家進行了解:
問:香港為什么要頒布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在冊的規定?
答:為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的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融資方面的國際義務。
問: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需要備存哪些信息?
答:需填寫該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質等詳細信息。
問:哪些執法部門可以隨時查閱您備存的重要控制人等信息?
答: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問:公司如何確定誰是重要控制人?
答:以下五個條件,滿足其中一項即可確認為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1)公司的發行股份: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表決權: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權利: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權利: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問:有哪些渠道可以查到這些新頒布的政策法規?
答:請登錄以下網站可以查詢
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2-2018-c.pdf ——《香港注冊處針對香港公司實施備存重要控制人的相關條款》
問:什么是指定代表?誰可擔任指定代表?
答: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問:假如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答:需要。如知道該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注明此事。
問:如果企業不備存,被查到后果怎樣,有什么影響?
答:若企業被查到為存檔備案,即屬于刑事罪行,關于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況符合,另外還需每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對于備存應確保填寫內容真實,如虛假陳述季書宇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港幣100,000-港幣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每家公司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于其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處地方。如登記冊的注冊處或該注冊處所在地的資料有任何變更,公司將被要求在15天內把該變更通知公司注冊處。
除此之外,公司須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項的情況下于7天內發出書面通知:當確定個別人士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當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收件人須在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符合要求。如公司已經被告知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身份,并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詳細資料, 則屬例外。公司也將被要求確保所備存的重要控制人資料是最新的。當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重要控制人有須登記的更改存在時,必須于7天內發出書面通告。所有與重要控制人有關的記錄,只許在該人士不再擔任公司重要控制人之日起6年后才能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