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貿易往來的日益密切,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但是境外投資也是有很多規則需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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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37號登記和ODI備案就是就是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經常聽到的,有些投資者甚至將其混為一談,實際上二者是有區別的,以下我們就一起簡單了解一下什么事37號文和ODI備案。
37號文登記
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進一步規范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從事投融資活動所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尤其是民營企業海外紅籌上市項目),調動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的積極性,打破以往外匯障礙造成的限制。
即在目前境內個人對外投融資存在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允許境內個人到境外設立以融資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資后返程投資境內。
根據37號文的相關規定,以下人士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融資并返程投資,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
2、持有境內公司(或稱權益公司)股份。
ODI備案
ODI備案具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備案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ODI和37號文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同時也有相似點。都是對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都滿足對應相關規定的合規性,都是跨境業務的常見結構。
要注意以下情況不予備案:
1、空殼公司不備案
穿透性管理意味著對于最終目的地企業設立的路徑上所進行的投資行為不予理會。具體來說,就是對于境內投資主體投資到最終目的地企業的路徑上設立的所有空殼公司,管理部門均不予備案或核準。
2、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不備案
最終目的地企業再投資這種管理不是無限穿透,最終目的地企業再開展的投資活動不屬于現行對外投資管理范疇,無需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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