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的概念始于20世紀90年代窗戶的香港股市,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被被稱為紅色中國,因此一些國際投資者會將在境外注冊但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大陸股票,統稱為紅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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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紅籌架構也成為紅籌股模式,一般是指公司在中國(不包括港澳臺)以外的國家設立離岸公司,然后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讓給境外公司,實現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資的目的。
一些大陸公司為了獲得更好的收益,實現境外上市,會選擇在開曼, 百慕大或英和維爾京群島注冊離岸公司,當然這只是搭建紅籌架構的一小點,如今市場的監管愈發嚴格,在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中還有很多事項是需要注意的。
紅籌架構大家注意事項
1、穿透核查最終股東:
以往申請商委備案時僅需要披露股權并購雙方的信息,但現在可能被要求追溯披露至并購雙方最終股東,如果并購雙方最終股東為同一人的,則將不予通過備案。
2、關注外國投資者的比例或商業關聯性:
外國投資者并購內資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5%,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內資公司的業務在商業上沒有關聯性,此時即使第一步內資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時可以通過備案,但是在第二步由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時,如果當地商務主管機關審查發現原外國投資者比例過小或沒有業務關聯性,很有可能會以此為由被當地商務主管機關認定為規避關聯并購而不予備案。
3、考察商業合理性:
部分項目在搭建紅籌架構時,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間的時間間隔太短,導致商務主管部門認定交易缺乏商業邏輯,是為了故意規避關聯并購,從而不予備案,也有部分商務機關會要求“兩步走”的第一步及第二步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通常會要求間隔6個月以上。
基于上述情況,傳統搭建紅籌架構的“兩步走”在部分地區很有可能無法走通,因此,在實務操作中不得不思考新的方案以規避10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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