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是很多企業家的追求,不少企業選擇通過境外上市,搭建紅籌架構就是企業境外上市的一種途徑,在搭建紅籌架構的時候,企業家需要關注一下稅務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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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
境外紅籌搭建過程中并不產生稅金,只產生少量的工商注冊、代理等費用。
但境外架構搭建完成后,還須將境內經營實體公司股權控制關系搭至境外實體控股公司,此過程中可能產生稅費,即將境內公司股權轉移給境外控制的SPV或其控制的境內WFOE時將產生稅費。在實際控制人將經營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實體時,如涉及賬面未分配利潤時,該股權轉讓價格需不低于股權份額對應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如被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名下有土地、房屋、股權、知識產權的,股權轉讓價格應不低于股權對應份額的凈資產公允價值。
紅籌架構搭建好后:
紅籌架構一經搭建好后,稅收負擔主要體現在分紅(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以下環節將產生稅金。
(1) 境內股息、利息匯出境外繳稅。境內實體向境外控股主體匯出紅利,需繳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如果匯出地區與中國大陸無稅收協定,則適用1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與中國大陸有稅收協定,則適用5%~7%的預提所得稅。如果采用VIE架構,則另可能涉及特許權使用費,適用預提所得稅10%。
(2) 向境外支付借款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需要支付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從目前境內紅籌架構與VIE架構運行的實例來看,企業境外上市后即將境外上市融資所得通過借款通道匯入境內,并在未來以相反方向匯出利息和本金,對于境內經營實體公司的經營所得還可能以特許權使用費的名義對外匯出,實現在境外分紅派息。
(3) 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產生的收益實際來源于境內的資本利得,也需自行在境內繳稅。
(4) 管理人員跨境停留時間的籌劃。搭建完境外股權架構后,將涉及境內外人員的交流活動,如境內公司管理人員成為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會成員,須在境外履職,如在境外開董事會會議等。員工在境外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則可能涉及到是否需在境外繳稅。故需對在境外停留時間進行籌劃,防止停留時間過長而需要在當地繳納所得稅,同理外籍董事個人在境內停留也應克服此問題,否則需要就其收入在境內繳稅。
(5) 因搭建境外上市架構,因股權激勵等原因,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及一部分員工將會成為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在上市主體對其分紅或股票在交易所買賣過程中將產生稅費也是需要注意的事項之一。
(6) 按香港、開曼、新加坡等地的規定及與中國的稅收協議約定,雖然控股公司或上市主體公司搭建在境外,但若對其仍按境內公司進行管理,其主要管理人員是境內居民、重要財務決策及人事任命在境內作出,會計賬簿、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境內保管,對此情況,仍可能需要按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內納稅,故需避免此情況發生。
(7) 按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稅收協議,雖然可避免雙重征稅,但已完稅憑證在境外抵免需滿足一定條件,如層級清楚,不超過5級,持有股權超過20%的比例等,在搭建紅籌架構時都應考慮該因素,避免錯誤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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